IP数据服务商 IP数据应用服务商 2024-03-05 13:24 辽宁
目录
十大影响力案件
案例一
“蜜胺”发明专利及技术秘密侵权案
——四川金某化工公司、北京烨某科技公司与山东华某化工公司等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及侵害技术秘密纠纷〔(2020)最高法知民终1559号、(2022)最高法知民终541号民事判决书〕
案例二
“金粳818”水稻植物新品种侵权案
——江苏省金某种业公司与江苏亲某农业公司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2021)最高法知民终816号民事判决书〕
案例三
涉“汽车雨刮器”发明专利侵权案
——法国瓦某清洗系统公司与厦门卢某汽车配件公司等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2019)最高法知民终2号民事判决书〕
案例四
涉“中药发药机”发明专利确权案
——四川新某药业公司与国家知识产权局、广东一某制药公司发明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2021)最高法知行终93号行政判决书〕
案例五
中国首例药品专利链接诉讼案
——日本某株式会社与温州某药业公司确认是否落入专利权保护范围纠纷〔(2022)最高法知民终905号民事判决书〕
案例六
“香兰素”技术秘密侵权案
——嘉兴市中某化工公司、上海欣某新技术公司与宁波王某科技公司等侵害技术秘密纠纷〔(2020)最高法知民终1667号民事判决书〕
案例七
“橡胶防老剂”技术秘密侵权案
——圣某化学科技公司与陈某刚、运城晋某化学科技公司侵害技术秘密纠纷〔(2022)最高法知民终816号民事判决书〕
案例八
“卡波”技术秘密侵权案
——广州天某高新材料公司、九江天某高新材料公司与安徽纽某精细化工公司等侵害技术秘密纠纷〔(2019)最高法知民终562号民事判决书〕
案例九
“砖瓦协会”横向垄断协议案
——张某勋与某市砖瓦协会等垄断纠纷〔(2020)最高法知民终1382号民事判决书〕
案例十
“无线吸尘器”发明专利侵权案
——英国某技术公司与某科技(苏州)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2022)最高法知民终189号民事调解书〕
案例一
“蜜胺”发明专利及技术秘密侵权案【四川金某化工公司、北京烨某科技公司与山东华某化工公司等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及侵害技术秘密纠纷】
【案号】(2020)最高法知民终1559号、(2022)最高法知民终541号
四川金某化工公司、北京烨某科技公司系专利号为201110108644.9、名称为“节能节资型气相淬冷法蜜胺生产系统及其工艺”的发明专利的专利权人,四川金某化工公司系采用加压气相淬冷法年产5万吨蜜胺生产系统的技术秘密的权利人。该两公司分别向法院提起侵害专利权诉讼与侵害技术秘密诉讼,主张山东华某化工公司、宁波安某工程设计公司、宁波厚某咨询公司以及作为涉案专利发明人之一且参与涉案技术秘密研发的尹某大侵害了涉案专利权及涉案技术秘密,构成共同侵权且侵权获利巨大,请求判令各被诉侵权人停止侵害、就侵害专利权行为连带赔偿四川金某化工公司和北京烨某科技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1.2亿元、就侵害技术秘密行为连带赔偿四川金某化工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9800万元。
该专利案一审法院判决:山东华某化工公司、宁波安某工程设计公司、宁波厚某咨询公司立即停止制造侵权生产系统,山东华某化工公司停止使用侵权生产系统并停止使用涉案专利方法、停止销售依照该方法直接获得的蜜胺产品,山东华某化工公司赔偿四川金某化工公司、北京烨某科技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8000万元,宁波安某工程设计公司、宁波厚某咨询公司对其中的4000万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一审判决未支持四川金某化工公司、北京烨某科技公司要求停止许诺销售蜜胺产品、销毁侵权生产系统的诉讼请求,亦未支持要求尹某大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四川金某化工公司、北京烨某科技公司、山东华某化工公司、宁波安某工程设计公司、宁波厚某咨询公司均不服该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该技术秘密案一审法院判决:各被告立即停止披露、使用、允许他人使用涉案技术秘密,销毁各自持有的涉案技术秘密的载体资料,山东华某化工公司赔偿四川金某化工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5000万元,尹某大就其中的120万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宁波安某工程设计公司、宁波厚某咨询公司对其中的500万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一审判决未支持四川金某化工公司要求山东华某化工公司停止销售使用涉案技术秘密获得的蜜胺产品以及销毁侵权生产系统和其持有的涉案技术秘密载体资料的诉讼请求。四川金某化工公司、山东华某化工公司、宁波安某工程设计公司、宁波厚某咨询公司、尹某大均不服该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典型意义
该两案判赔2.18亿元,权利人最终获偿6.58亿元,刷新国内知识产权维权纪录,入选“新时代推动法治进程2023年度十大案件”。两案中的权利人四川金某化工公司、北京烨某科技公司分别为中外合资企业、高新技术民营企业,被告山东华某化工公司系具有国资背景的上市公司。两案裁判既充分体现出人民法院切实加大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力度的司法导向,又彰显了对各类企业的一视同仁、平等对待的司法态度。同时,该两案在执行期间就所有诉争项目达成全面和解,实现了保护知识产权、保障胜诉人合法权益、保企业稳增长促发展的多赢效果。
案例二
“金粳818”水稻植物新品种侵权案【江苏省金某种业公司与江苏亲某农业公司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
【案号】(2021)最高法知民终816号
江苏省金某种业公司系“金粳818”水稻植物新品种权的独占实施被许可人。其认为江苏亲某农业公司未经许可,在微信群中发布“农业产业链信息匹配”消息寻找潜在交易者,向潜在交易者收取会员费后提供“金粳818”水稻种子交易信息,商定交易价格、数量、交货时间,并安排送货收款的行为,侵害了涉案植物新品种权,故起诉请求判令江苏亲某农业公司停止侵害并赔偿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300万元。一审法院认为,涉案侵权“白皮袋”包装的种子并非江苏亲某农业公司直接销售,其系帮助侵权,最终适用惩罚性赔偿支持了江苏省金某种业公司全部诉讼请求。江苏亲某农业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主张其不构成侵权。最高人民法院二审认为,江苏亲某农业公司是有关种子交易的组织者、决策者,应当认定其直接实施了侵权销售行为,而非帮助侵权;江苏亲某农业公司并非农民,其侵权销售规模亦远超“农民自繁自用”的合理规模,故其关于“农民自繁自用”的不侵权抗辩不能成立。参考江苏亲某农业公司的宣传资料,综合考虑侵权情节,可以推定其侵权获利超过100万元;其既未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还销售“白皮袋”侵权种子,且拒不提供有关账簿,侵权情节严重,故可依法适用惩罚性赔偿,从高确定赔偿数额,全额支持权利人关于赔偿300万元的诉讼请求。
该案是打击种子套牌侵权、净化种业市场的典型案件。侵权人借助互联网信息平台组织销售“白皮袋”种子,以“农民”“种粮大户”等经营主体名义掩饰侵权,行为方式隐蔽、手段花样翻新。最高人民法院准确界定平台经营行为性质,适时转移举证责任,依法作出事实推定,揭开侵权人“农民伪装”,准确认定侵权行为和侵权获利,并依法适用惩罚性赔偿从高确定赔偿数额。该案入选“新时代推动法治进程2021年度十大案件”和“人民法院种业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第一批)”。
案例三
涉“汽车雨刮器”发明专利侵权案【法国瓦某清洗系统公司与厦门卢某汽车配件公司等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
【案号】(2019)最高法知民终2号
法国瓦某清洗系统公司系专利号为200610160549.2、名称为“机动车辆的刮水器的连接器及相应的连接装置”的发明专利的专利权人。其认为,厦门卢某汽车配件公司等制造、销售雨刮器产品的行为构成对涉案专利权的侵害,请求判令厦门卢某汽车配件公司等停止侵害、赔偿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600万元。一审程序中,法国瓦某清洗系统公司提出诉中行为保全申请,请求责令厦门卢某汽车配件公司等立即停止侵害。后一审法院先行作出部分判决,认定厦门卢某汽车配件公司等构成侵权,判令其停止侵害,但未同时处理有关行为保全申请。厦门卢某汽车配件公司等不服,提起上诉;法国瓦某清洗系统公司未提起上诉但仍坚持其诉中行为保全申请。最高人民法院受案后40天即公开开庭并当庭宣判,在纠正一审判决关于功能性特征认定的基础上,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在判决中指出对于有关诉中行为保全申请可以根据案件情况予以支持,以弥补一审判决因上诉暂时不具备执行力的法律效力空隙。
该案系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成立后敲响庭审“第一槌”的案件,是法庭履行国家层面知识产权案件上诉审理机制审判职能的首次公开展示。该案裁判体现了鲜明的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导向,并作出了有益探索:实体方面,澄清功能性特征的认定标准,避免对专利权保护范围的不当限缩,确保专利权人获得与其技术贡献相匹配的权利保护范围;程序方面,倡导以“先行判决+临时禁令”的裁判方式及时高效救济权利,避免当事人“赢了官司、输了市场”。该案为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
案例四
涉“中药发药机”发明专利确权案【四川新某药业公司与国家知识产权局、广东一某制药公司发明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
【案号】(2021)最高法知行终93号
四川新某药业公司系专利号为03135523.4、名称为“药品的自动分装与计量装置”的发明专利的专利权人。广东一某制药公司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宣告该专利权无效。国家知识产权局经审查认为涉案专利不具备创造性,故宣告其全部无效。四川新某药业公司不服,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诉讼,该院一审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四川新某药业公司不服,提起上诉。最高人民法院二审认为,现有技术未给出有关技术启示,涉案专利具备创造性,应当维持专利权有效,故判决撤销一审判决及被诉决定,由国家知识产权局重新作出决定。
涉案专利技术方案是实现中药配药自动化的关键技术之一,可以大幅提高中药房配药效率。2020年以来,使用该专利技术的中药发药机广泛应用于抗击新冠疫情的医疗一线,为保护人民生命健康发挥了重要作用。最高人民法院正确认定涉案专利的创造性,对有效保护中医药领域技术创新具有积极意义。
案例五
日本某株式会社系专利号为200580009877.6、名称为“ED-71制剂”的发明专利的专利权人。其依据专利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药品专利链接诉讼,请求确认温州某药业公司的“艾地骨化醇软胶囊”仿制药技术方案落入涉案专利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一审法院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日本某株式会社不服,提起上诉。最高人民法院二审认为,温州某药业公司未针对保护范围最大的权利要求作出声明,未将声明及声明依据及时通知被仿制药上市许可持有人,该行为有所不当,应予批评;关于仿制药技术方案是否落入专利权利要求保护范围的判断,原则上应当以仿制药申请人的申报资料为依据比对评判;经比对,涉案仿制药技术方案未落入涉案专利权利要求保护范围,故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该案系我国首例药品专利链接诉讼案件。我国药品专利链接制度初建,该案判决对药品专利链接制度实践初期出现的问题进行了符合立法目的的探索性法律适用,受到中外媒体和医药界的关注和好评,中央广播电视总台第一时间予以报道。该案入选“新时代推动法治进程2022年度十大提名案件”。
案例六
“香兰素”技术秘密侵权案【嘉兴市中某化工公司、上海欣某新技术公司与宁波王某科技公司等侵害技术秘密纠纷】
【案号】(2020)最高法知民终1667号
嘉兴市中某化工公司、上海欣某新技术公司拥有“使用乙醛酸法制备香兰素工艺”技术秘密。嘉兴市中某化工公司基于该工艺一跃成为全球最大的香兰素制造商,占有全球市场约60%的份额。后宁波王某科技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等通过嘉兴市中某化工公司香兰素车间副主任非法获取了该技术秘密,而后使用该技术秘密工艺大规模生产香兰素产品,导致香兰素产品价格下滑、嘉兴市中某化工公司的市场份额缩减。嘉兴市中某化工公司、上海欣某新技术公司遂提起诉讼。一审法院认定宁波王某科技公司等构成技术秘密侵权,判决其停止侵害,并依据当时法律规定的法定赔偿上限及维权合理开支确定其承担350万元的损害赔偿责任,同时作出行为保全裁定,责令其立即停止侵害涉案技术秘密。一审裁判作出后,宁波王某科技公司等罔顾行为保全裁定,继续实施侵权行为。嘉兴市中某化工公司、上海欣某新技术公司认为一审判赔金额过低且未判令宁波王某科技公司法定代表人承担连带责任有误;宁波王某科技公司等认为一审判决错误认定其侵害涉案技术秘密且判赔金额过高,均提起上诉。最高人民法院二审认为,宁波王某科技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直接参与实施侵权行为且设立以侵权为业的企业,故其与宁波王某科技公司等构成共同侵权,应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根据权利人提供的经济损失数据,综合考虑涉案技术秘密商业价值大、侵权情节恶劣、被诉侵权人拒不执行人民法院行为保全裁定等因素,改判宁波王某科技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等连带赔偿1.59亿元,并将案件审理中发现的涉嫌犯罪线索移送公安机关。后双方当事人在裁判执行期间达成和解。
该案是一起高额判赔的商业秘密侵权案件。最高人民法院通过该案裁判,依法保护企业核心技术,切实加大对恶意侵权的打击力度,还明确了直接实施侵权行为的法定代表人的连带责任,并依法将涉嫌犯罪线索移送公安机关,推进了民事侵权救济与刑事犯罪责任追究的衔接,彰显了人民法院严格依法保护知识产权、严厉打击恶意侵权行为的鲜明司法态度。该案为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入选“2021年度人民法院十大案件”。
案例七
“橡胶防老剂”技术秘密侵权案【圣某化学科技公司与陈某刚、运城晋某化学科技公司侵害技术秘密纠纷】
【案号】(2022)最高法知民终816号
圣某化学科技公司系“硝基苯法合成RT培司工艺”和“利用RT培司生产橡胶防老剂4020工艺”的技术秘密权利人。圣某化学科技公司主张,案外人山西翔某化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兼实际控制人陈某刚指使该公司两名员工通过利诱圣某化学科技公司技术人员窃取涉案技术秘密,用于建造、使用涉案生产设备,严重侵害其技术秘密;山西翔某化工公司另案被判决构成侵害商业秘密犯罪后申请破产清算,但又另行成立运城晋某化学科技公司,取代山西翔某化工公司继续实施侵权行为,遂提起诉讼,请求判决停止侵害、销毁涉案生产设备并由陈某刚、运城晋某化学科技公司连带赔偿2亿余元。一审法院全面支持了圣某化学科技公司的诉讼请求,并作出停止侵害的行为保全裁定,运城晋某化学科技公司等拒不执行。陈某刚、运城晋某化学科技公司不服,提起上诉。最高人民法院二审判决维持一审判决关于停止侵害和赔偿2亿余元的判项;鉴于案外人信某公司主张其系涉案生产设备的所有权人,考虑可能涉及案外人权益,撤销了一审判决关于销毁涉案生产设备的判项,将该部分内容发回一审法院重审并要求在重审时追加案外人参加诉讼;同时,对拒不执行一审法院行为保全裁定的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均予顶格司法处罚。
该案是一起高额判赔的商业秘密侵权案件。该案对二审裁判方式进行了有益探索,采用先行部分判决处理侵权定性、损害赔偿,就是否销毁涉案生产设备问题发回重审以保障案外人程序利益,对拒不执行行为保全裁定的行为人予以顶格司法处罚,彰显了人民法院坚决保护知识产权的决心和力度。
案例八
“卡波”技术秘密侵权案【广州天某高新材料公司、九江天某高新材料公司与安徽纽某精细化工公司等侵害技术秘密纠纷】
【案号】(2019)最高法知民终562号
广州天某高新材料公司、九江天某高新材料公司系生产免洗消毒洗手液原料“卡波”的技术秘密权利人。华某于2012至2013年在广州天某高新材料公司工作期间,多次违反公司管理制度将卡波生产工艺有关技术资料从办公电脑拷贝到外部存储介质中,并利用其卡波产品研发负责人的身份,向广州天某高新材料公司的子公司九江天某高新材料公司生产车间主任李某生索要到卡波生产工艺技术相关设备图纸。华某先后将其非法获取的卡波生产工艺相关图纸、文件发送给安徽纽某精细化工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某及朱某良、胡某春等人,并组织研究改进,后由胡某春修改了设计图纸并采购了相关设备,最终由安徽纽某精细化工公司生产卡波产品并向国内外销售。一审法院认为,安徽纽某精细化工公司、华某、刘某、朱某良、胡某春侵害了广州天某高新材料公司、九江天某高新材料公司的技术秘密,判决停止侵害并按照侵权获利的2.5倍确定赔偿数额,判令安徽纽某精细化工公司赔偿经济损失3000万元,华某、刘某、朱某良、胡某春承担部分连带责任。广州天某高新材料公司、安徽纽某精细化工公司等提起上诉。最高人民法院二审认为,一审判决认定安徽纽某精细化工公司、华某、刘某、朱某良、胡某春侵害技术秘密并无不当;但侵权获利数额认定中未考虑被侵害的技术秘密对于产品利润的贡献度,故在确定该贡献度为50%的情况下认定有关侵权获利为600万元;考虑到安徽纽某精细化工公司本身以侵权为业,且在其前法定代表人因涉侵害涉案技术秘密的刑事犯罪被判处刑罚后仍持续生产,并销售至20余个国家和地区,足见侵权故意之显著、侵权情节之严重,故将惩罚性赔偿倍数提高至法定最高倍数;鉴于刘某作为安徽纽某精细化工公司的前法定代表人在侵权过程中作用明显,改判其对全案赔偿承担连带责任。最高人民法院最终改判以侵权获利5倍计算赔偿数额,由安徽纽某精细化工公司赔偿广州天某高新材料公司、九江天某高新材料公司经济损失3000万元及维权合理开支40万元,刘某、华某、朱某良、胡某春对前述赔偿数额分别在3000万元、500万元、100万元、10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该案系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首例依法适用惩罚性赔偿的侵害知识产权案件,探索了侵权情节严重程度与惩罚性赔偿倍数之间的对应关系,充分发挥了惩罚性赔偿制度在有效保护权利人、威慑遏制侵权行为发生、警示潜在侵权人等方面的作用,对于推动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的落实落细、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鼓励民营企业创新发展、激发社会创新活力具有积极意义。该案为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入选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人民法院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保护产权和企业家合法权益典型案例(第三批)”和“侵害知识产权民事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典型案例”。
案例九
“砖瓦协会”横向垄断协议案【张某勋与某市砖瓦协会等垄断纠纷】
【案号】(2020)最高法知民终1382号
基本案情
某市砖瓦协会通过与砖瓦企业广泛签订具有横向垄断协议性质的《停产整改合同》,停产部分企业、减少砖瓦供应量、提高砖瓦价格,攫取垄断利润,并向停产企业提供“停产补偿”。停产企业经营者张某勋以某市砖瓦协会等因故不再依照约定提供补偿、给其造成经济损失为由提起诉讼,要求某市砖瓦协会及仍在生产的企业赔偿损失。一审法院判决支持张某勋的赔偿请求。某市砖瓦协会等不服,提起上诉。最高人民法院二审认为,张某勋自愿参与该案横向垄断协议并作为实施者之一,其主张该横向垄断协议的其他实施者赔偿其因实施该垄断协议引发的所谓经济损失,实质上是要求瓜分垄断利益,该种非法利益不应受到反垄断法保护,故撤销一审判决,驳回张某勋的全部诉讼请求。
该案阐释了反垄断民事救济的宗旨和导向,明确了横向垄断协议的自愿实施者并非反垄断法意图救济对象,对于依法打击横向垄断行为、维护公平竞争秩序具有指引意义。该案为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
案例十
“无线吸尘器”发明专利侵权案【英国某技术公司与某科技(苏州)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
【案号】(2022)最高法知民终189号
英国某技术公司与某科技(苏州)公司均是全球家电行业具有影响力的企业。英国某技术公司以某科技(苏州)公司生产、销售的两款无线吸尘器产品采用的技术方案落入其专利号为200780027328.0、名称为“手持式清洁设备”发明专利权保护范围为由,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某科技(苏州)公司停止侵害并赔偿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100万元。一审法院判决驳回英国某技术公司的诉讼请求。英国某技术公司不服,提起上诉。最高人民法院二审期间,了解到双方相关知识产权纠纷由来已久,在全面梳理双方一系列纠纷的基础上,搭建对话平台缓和双方矛盾,经反复沟通,最终促成双方握手言和,达成包括该案在内的全球20余起知识产权纠纷的一揽子和解。双方为此均致信感谢。
该案促成中外当事人达成全球纠纷一揽子和解,以“东方经验”实质化解跨国纠纷,是人民法院贯彻落实“抓前端、治未病”“双赢多赢共赢”的新时代能动司法理念的生动体现,有效助力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
辽宁省中科知产高新产业技术研究有限公司,成立于2021年3月。是由辽宁省知识产权研究院、辽宁中科技术转移中心共同成立的基于全球科创大数据研究应用的新型研发机构。依托国家级、复合型的技术团队,结合云计算、大数据和区块链等先进技术研究开发“Hadoop企业创新发展能力评估系统、专利大数据应用服务系统,沈阳市企业创新发展数据监测平台、辽宁省中小企业知识产权服务平台”等数据智能分析产品,针对技术入股、科技招商、人才引进、贷款融资等客户需求,提供精准、高效的科创大数据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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